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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組合商標是什么與審查的規(guī)定

2019-01-17

關于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審查,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相關解釋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

  本部分規(guī)定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的規(guī)定。

  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

  ()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即使申請人提交的是彩色圖樣,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行審查。

  ()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并標明色譜編號。

  四、顏色組合商標審查中的實質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以及申請人僅對顏色組合做文字說明而未提交彩色圖樣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顏色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商標審查

  兩商標均為顏色組合商標,當其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但商標所使用的顏色不同,或者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組合方式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的圖形或立體商標指定顏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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