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萬億美元的醫(yī)藥市場,造就了很多重磅藥物。如果藥廠可以發(fā)明一個“極好的”藥物并對其申請專利保護,那么這個藥廠將獲得長期的市場壟斷地位。但是,壟斷藥廠們一旦失去藥物的專利保護,受到的傷害將是極大的。
最近半個月,美國制藥巨頭艾爾建(Allergan, Inc.)就遇到了大麻煩。
10月16日,美國德克薩斯東區(qū)聯邦地區(qū)法院的一名法官WilliamBryson做出判決,在艾爾建公司訴梯瓦愛克龍、邁蘭等制藥企業(yè)專利侵權的訴訟中,認定艾爾建名下干眼癥治療藥品“麗眼達”的4件美國專利無效。判決理由是4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均由于顯而易見性而無效。
艾爾建當天發(fā)布了新聞稿對地區(qū)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做出回應,稱將會就該判決上訴。但這份回應不能阻止該判決對艾爾建造成的傷害。自該判決當日11月1日,艾爾建的股價已經下跌17.56%,市值蒸發(fā)131.46億美元。
背景小貼士:
“麗眼達”,即“環(huán)孢霉素眼科乳液”,是艾爾建生產銷售的一種重要的干眼癥治療藥品。據路透社透露,2016年,這一藥品的銷售額達到了15億美元,占艾爾建去年總利潤的15%左右。
這起專利訴訟是艾爾建于2015年8月24日提起的。艾爾建訴稱幾家被告公司生產的仿制藥侵犯了其以上各項等美國專利,請求法院因其侵權銷售而遭受損失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等判給艾爾建。
知識點1:
專利授權原則——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非顯而易見性和適度揭露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非顯而易見的,專利發(fā)明必須明顯不同于習知技藝。所以,獲得專利的發(fā)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
知識點2: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顯而易見的標準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其核心是對于判斷非顯而易見性來說,最重要的是專利權利要求的客觀范圍。如果權利要求延伸到顯而易見的東西,那么在專利法下就是無效的。
這提醒我們的企業(yè)在申請專利前,要做好創(chuàng)造性的預判。這種預判可以分為三步: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尋找到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發(fā)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判斷發(fā)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基礎;
2.確定發(fā)明的區(qū)別特征和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好了,有人說講的太復雜,聽不懂。那么給大家一個簡單的方法,在申請專利之前,請專利工程師為技術做個檢索報告。這樣,能在盡可能的保證專利申請的順利過審的同時,賦予專利更大的力量,更好的保護法定賦予的壟斷市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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