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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多數(shù)國家一樣,商標申請人在澳大利亞申請商標時,若發(fā)現(xiàn)在先有阻礙商標或自己的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但又沒有合適的理由對其提出無效宣告時,最常見的解決辦法之一是對其提出不使用撤銷?,F(xiàn)筆者就澳大利亞商標不使用撤銷程序介紹如下,幫助商標申請人更好的了解和利用這一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
一
受理機構
澳大利亞知識產(chǎn)權局
二
提撤銷范圍
已注冊商標指定保護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服務
三
理由
自提撤銷日前一個月起往前推三年,商標權利人在這三年內未實際使用商標。
(比如:申請人于2016年12月1日對某注冊商標基于該理由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商標權利人則需提供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證據(jù)證明有使用)
商標權利人無意向使用商標,即:權利人在申請商標時并未打算使用商標,并且在商標注冊后也未使用商標。
四
提交時限
基于上述理由1提交的,必須等商標自申請日起滿5年后提交。
基于上述理由2提交的,商標注冊后任何時間均可提交。
五
主要程序
申請人基于上述任一理由對已注冊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
商標權利人必須自官方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意向反對申請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Oppose),逾期未提交的,該商標將直接無效或被提撤銷的具體商品/服務將被主動刪除;
提交“意向反對申請書”后一個月內,商標權利人還需提交“反對陳述書”(Statement of Grounds and Particulars)。“反對陳述書”內容主要包括:
1)針對基于理由1提交的不使用撤銷申請:a)陳述商標在一定時間段內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有使用;b)列舉導致商標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的特殊原因;
2)針對基于理由2提交的不使用撤銷申請:陳述商標權利人在申請時有意圖使用商標或者商標在申請后有實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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